十一奉獻是指將收入十分之一奉獻出來用於宗教事務上。
亞伯拉罕曾把所得的拿出十分之一來,給了作祭司的王麥基洗德(創世記十四章18-20節)。以色列人要將所得的十分之一給予利未人(民數記十八章21-24節),而利未人則要將所得的十分之一給祭司(民數記十八章25-28節)。當時的人是從穀麥、果蔬和牲畜中取十分之一的(利未記二十七章30-32)。
新約中並沒有命令信徒做十一奉獻(參哥林多前書十六章2節),但許多基督徒仍相信這項規定是他們奉獻時的最佳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