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
出二十2-17、申五6-21
十誡 (撮自出埃及記二十章3-17節)
1. 除了我以外, 不可有別的神
2. 不可拜任何偶像
3. 不可妄稱主你神的名
4. 當記念安息日, 守為聖日
5. 當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姦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不可貪戀別人的東西
十誡是上帝給予摩西的一些誡命。
十誡曾在舊約中出現兩次,第一次在出埃及記(出二十2-17),描述上帝把誡命賜給以色列人;第二次則在申命記(申五6-21),背景是更新上帝人之約的典禮。以色列人重申他們忠於上帝的約誓時,摩西提醒他們這些誡命的要旨與意義。在原來的文字中,十誡被稱為「十句話」(因而又名"Decalogue")。根據聖經經文,這些是上帝所說的「話」,或律法,而非一個人類的立法程序。聖經說上帝把十誡寫在兩塊法版上。這不是指每一塊版寫上5條誡命,而是每一塊版都寫上了全部10條誡命;第一塊法版屬於賜律法者──上帝,第二塊法版則屬於接受者──以色列人。這10條誡命乃關乎人類生活的兩個基本範圍:首5誡關於人與上帝的關係,後5誡則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帝第一次把十誡賜給以色列人,是在出埃及不久,在西乃山上與他們立約的時候。雖然西乃之約的日期不能確定,但大概的日子約在主前1290年左右。若要瞭解這十誡,必須首先瞭解頒賜十誡的背景。
十誡的背景
十誡與約是不能分割的。上帝在西乃山上與以色列人立約,彼此建立了一種特殊的關係。上帝給以色列人一些承諾,但也要求以色列人履行一些義務。雖然以色列人的義務似乎是一大堆法律條文,但其實其簡潔而明確的要點就在十誡之中。十誡為所有希伯來律法定下了最基本的原則,五經中仔細的條文主要是闡述如何把這些原則應用在某些獨特的處境之中。因此,在古代的以色列中,十誡的責任是為一個關係提供方向和指引。以色列人遵守誡命並不是純粹為了順命可以給他們積累某些功德。他們遵守誡命,是為了發現在神人關係中那種豐盛和滿足的生命。古代以色列的誡命不是基於道德而有的一套倫理法律或忠告。
約是立於上帝與一個民族之間的;誡命對該民族的生活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誡命最初的功用跟現代國家的刑事法相近。以色列是一個神權政體,其真正的君王是上帝(申三十三5)。誡命為該國的國民提供了指引。此外,破壞誡命就是犯罪,得罪國家和國家的君主──上帝。因此,刑罰是嚴厲的,因為破壞誡命便威脅了約之關係和該國的存在。明白這國家的背景,對瞭解誡命最初的形式是重要的。
十誡的意義
十誡以一句前言來開始(出二十2;申五6),聲明賜律法者是上帝。祂向一群已經與祂建立了關係的子民頒佈誡命。賜律法者是領人出埃及的上帝,祂曾將其子民從埃及為奴之地拯救出來,並賜他們自由。這前言是重要的,因為它指出上帝所賜的律法是以愛和恩典的行動居先。誡命是賜給一群已蒙救贖的子民,上帝並不是為了成就救贖而賜下誡命。學者採取了不同方式來數算這些誡命。根據某些系統,前言也算為第一誡。然而,以第一句話為所有十誡的前言似較恰當。在其後的註釋中,首先是有十誡原本意義的解釋,接著是其當代意義之說明。